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告。经批准的取水建设项目1年内不开工的,其取水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