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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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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告。

经批准的取水建设项目1年内不开工的,其取水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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