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川河、者干河、菊河等主要流域以及中型以上水库保护区域内,建设或者扩建涉水工程,应当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在其他河道、山涧、湖泊、水库、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或者扩建涉水工程,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