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对湖泊水质产生严重污染的项目;(二)直接向入湖河道、沟渠排放污水、废水、废液,倾倒固体废弃物及丢弃畜禽尸体,清洗有毒器具;(三)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含磷洗涤用品;(四)毁林、毁草、挖树根;(五)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