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不再发给其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两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