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指导和组织辖区内农村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