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越权擅自审批采伐生态公益林的,追究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内设职能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