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全县森林病虫害监测防治和木材、竹材、木竹制品、种苗以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工作。发生森林病虫害,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谁经营、谁受益、谁防治的原则,及时组织防治,防止蔓延。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