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县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县长、镇长负责制。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自治县建立森林消防专业队,镇级建立森林消防半专业队。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