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县实行政府负责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应当保持在百分之八十二以上,并列入自治县、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