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县实行政府负责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应当保持在百分之八十二以上,并列入自治县、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