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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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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森林资源权属
第十一条
已修改
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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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