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已修改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且在事故或者突发性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