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外国人在自治州就业的,应当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者专家证,并持本人相关证件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证件。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聘用外国人就业。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