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下列土地资产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国家划拨给机关、团体、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四)国家依法征收、征用、没收的土地;

(五)法律、法规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