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资产的所有权第六条已废止下列土地资产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三)国家划拨给机关、团体、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四)国家依法征收、征用、没收的土地;(五)法律、法规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4月1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