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按有关规定交纳出让金或租金的,出让方或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4月1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