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国有土地资产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地处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4月1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