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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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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集体土地资产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集体土地资产使用权转让时,未经合法批准,不得将耕地改为非耕地,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或改变原定非农业用地的用途。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4月16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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