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新建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及其生均净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每名初中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六平方米,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学生净用地面积应当适当提高;

(二)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名小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按三十六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名学龄前儿童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三平方米。

现有中小学校的净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逐步达到前款标准。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创办国家级示范学校或者省、市等级学校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标准确定用地面积。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