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六条已废止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建设需要确需变更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