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一)在中小学校用地上兴建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中小学校围墙外倚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