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一)在中小学校用地上兴建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二)在中小学校围墙外倚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