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专职督学。专职督学包括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兼职督学,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兼职督学享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权利。任命专职督学和聘任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