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