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全民健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全民健身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和指导体育健身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研究和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方法;

(四)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定期公布国民体质状况;

(五)管理、培训、考核、评定社会体育指导员;

(六)对全民健身活动和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七)对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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