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健身设施第三十六条有效体育健身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保障健身者的人身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有健全的安全和管理制度;(二)有健全的服务规范;(三)使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符合国家规定;(四)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危险提示,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五)国家和自治区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