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体育健身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保障健身者的人身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健全的安全和管理制度;

(二)有健全的服务规范;

(三)使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符合国家规定;

(四)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危险提示,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五)国家和自治区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