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规定组织申报富川脐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使用富川脐橙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并获准使用后,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富川脐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富川脐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和使用情况,由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管理。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