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应当制定防御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电力、化工、通信、金融、石油等大中型企业应当在气象行政主管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企业的防雷减灾工作,制定防御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报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