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第九条有效鼓励旁听会议的公民对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专门听取旁听公民的意见和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