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第十一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做好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各项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