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对该技术方案负有保密义务。专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