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应当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

侵权人与被侵权人达成专利权转让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的,不适用上款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