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便利条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专利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