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展览会、洽谈会、博览会等会展活动的举办者未查验参展者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由专利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