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现场笔录;

(二)查阅、复制、登记保存与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档案、合同、图纸、账册等资料;

(三)勘验、检查与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和场所。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