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现场笔录;(二)查阅、复制、登记保存与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档案、合同、图纸、账册等资料;(三)勘验、检查与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和场所。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