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确定管护责任者。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