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