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