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