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市鼓励对饮用水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