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和1990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