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集中式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自备水源供水和农村简易自来水供水)、二次供水的饮用水,供水的设备及用品,也适用于供水的场所、设施和环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