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同级工会组织用于办公和开展活动的房屋、场地和设施,并在工会对其提供的房屋、场地和设施进行必要的重建、改建、扩建、维护时提供所需费用和其他补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提供必需的办公用房、设施、活动场所和其他必要的物质条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