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未经批准开展参观、旅游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