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砍伐森林、开山采石、狩猎、开垦、烧荒、开矿等;(二)倾倒废弃物;(三)超标排放污水。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