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由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