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指导、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科技、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信息化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