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指导、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科技、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信息化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