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