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以及散布、传播违法、有害信息等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