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