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节 报请批准与公布第四十九条有效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新余人大网以及《新余日报》上刊载。在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法规解释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