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四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