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符合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

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