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符合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